114-04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40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令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114.4.17.訂定)

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1)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特訂定本原則。

(2)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1.期間:稅捐繳納期間於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

   2.稅目: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3.對象: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

   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a.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b.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個人:

   a.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b.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3)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各級距金額與適用期限或期數規定之限制,其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如下:

   1.延期期限: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一年為限。

   2.分期期數: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

(5)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6)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1140401新聞稿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健保卡+註冊密碼。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三、財政部1140414新聞稿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財政部1140418新聞稿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海外連線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每月透過臉書進行韓國連線,直播介紹韓國當地服飾、飾品、保養品等,再於收單時間截止後依消費者訂單資料向韓國廠商訂購貨物。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韓國洋裝,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洋裝價格新臺幣(下同)900元及佣金收入150元共計1,05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5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洋裝之實際價格9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呼籲,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應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五、財政部1140419新聞稿

營業稅起徵點調高可享減稅利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5萬元,調高幅度達25%。

該局說明,為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並簡化稽徵作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以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起徵點前次調整為96年1月1日,惟近年來隨經濟蓬勃發展,物價及營業人銷售額均有所成長。為反映實情,財政部參酌96年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起徵點。

小規模營業人114年第1季(1月至3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0日,查定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者,因免繳納營業稅,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

六、財政部1140421新聞稿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依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若未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營業人須限期補正,否則將面臨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且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按次處罰。

臺中分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發票存證時限依買受人身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及存證資料類別有所不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存證期限之末日適逢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並不予延長,請營業人務必提前完成傳輸,以免影響合規性,該分局整理電子發票存證時限表如下:

存證資料類別

買受人為營業人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7日

2日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2日

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10日

10日

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說明:

存證時限起算方式: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

空白字軌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每2個月為1期,應於次期開始後10日內完成傳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營業人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的情形,財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輔導期,為期6個月。在此期間營業人若未能即時傳輸存證,將不處行為罰。

七、財政部1140421新聞稿

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114.4.21.訂定)

訂定「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其生效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附「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

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

   1.為辦理「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以協助受衝擊之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2.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執行機構為中國輸出入銀行。

   3.本要點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之項目及經費上限如下:

      (1)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或與執行機構換文簽約之承貸貿易融資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

      (2)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總經費上限為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辦理。

前項經費用罄時,停止辦理;受理申請開始及截止時間另於財政部國庫署及執行機構網站公告,申請廠商應於受理時間截止前向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經費有賸餘者,得用於執行機構辦理同款業務之理賠款,支用上限由執行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4.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之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廠商或其關連產業廠商。

   (2)對美國出口實績較基期衰退達百分之十;或關連產業廠商營業額較基期衰退達百分之十。

   (3)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

   前項第二款所稱較基期衰退,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對美國出口實績,或關連產業廠商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下列任一比較基準期間,衰退達百分之十者:

      a.較一百十三年度同期月平均。

      b.較一百十三年下半年度月平均。

      c.較一百十四年度一月至二月月平均。

5.輸出保險費用減免之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廠商或其關連產業廠商。

   (2)受美國關稅影響之廠商。

6.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貸款,應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1)直接或間接拓展外銷市場、維持正常營運。

   (2)購置出口所需之原物料、機器設備及零組件等所辦理之進口業務。

   (3)辦理整廠整案輸出。

7.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貸款利率及上限:

   (1)符合第四點第一項規定適用對象者,融資額度年利率減碼百分之一,每家廠商適用本措施利息減收金額以一百萬元為限。

   (2)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及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之適用對象者,融資額度年利率減碼百分之一點五,每家廠商適用本措施利息減收金額以一百二十萬元為限。

8.輸出保險費用減免項目如下:

   (1)徵信費:最低以一折計收。

   (2)保險費:最低以一折計收。

9.第三點所定支持措施與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構)所定措施性質相同者,不得重複申請。

10.申請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廠商應檢附出口美國外銷實績之文件、實績或營業額衰退之證明文件、承貸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規定之必要文件,向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之貿易融資額度核定,依其徵授信規定辦理。

11.為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專案列管及考核,獲貸廠商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

   (1)主管機關、執行機構或各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廠商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廠商不得拒絕。

   (2)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減碼(收)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執行機構得派員前往瞭解減碼(收)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獲貸廠商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逕自變更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減收之利息;獲貸廠商所送申請文件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情事者,亦同。

12.執行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減碼(收)及保險費用減免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瞭解減碼(收)及減免作業情形,執行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3.主管機關督導與執行、執行機構及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要點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或損失,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14.本要點未盡事宜,貿易融資業務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授信準則、承貸金融機構徵授信審查規範、一般徵授信實務及相關規定辦理;輸出保險業務依照執行機構辦理輸出保險相關規定及有關法令辦理。

八、財政部1140421新聞稿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將存貨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由陳○○變更為林○○,二人簽訂讓渡合約書,約定將商號之存貨以新臺幣(下同)52萬5千元轉讓。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50萬元及稅額2萬5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九、財政部1140424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得申請免加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個人受到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能發生繳稅困難的情形,財政部為降低國人負擔,提供免加計利息延分期繳納措施,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所得稅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請延長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個人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均可提出申請。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辦,財政部提供多元申請管道,申請人可以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申請書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上傳,即可完成線上申辦;也可自行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工商憑證」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者可將申請書、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向戶籍(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各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十、財政部1140424新聞稿

放寬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持續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環境,優化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加薪費用減除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施行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1)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納入「有限合夥」為適用對象,以推動中小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促進升級轉型。

   (2)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措施延長施行期間10年,以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流通。

   (3)擴大增僱員工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的啟動門檻及「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的適用門檻,維持增僱24歲以下及增加納入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的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減除率自150%及130%提高至200%。

   (4)提高加薪減除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的啟動門檻,並將加薪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率由130%提高至175%。

   (5)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之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3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財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發布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有關租稅優惠措施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營利事業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新修訂內容。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如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則不能適用。